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02民初5293号
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崇文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老城改造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4元,减半收取23907元,由原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