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3124-2号
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韩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智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乡县云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XX路西侧(西苑酒店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1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XX路XX小区XX号楼。
被告:**,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XX路XX小区XX号楼。
第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余涛,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刘欢,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XX镇XX城X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功县XX乡县云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武功县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佩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