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5民初600号
原告:**,现住巴彦淖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长杜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全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邢波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