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02民初3300号
原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冯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