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3266号
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身份证号码:***06231988********,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亢战,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施美佳绿酒店。
被告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亢战、延安市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寅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2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