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23717号
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炜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宗,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彩红,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健。
被告:叶正满。
被告:孙雯晶。
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健、叶正满、孙雯晶排除妨害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金砖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叶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