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6511泰兴市国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511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国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
法定代表人:冯金全。
原告泰兴市国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国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3元,减半收取4767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23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程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