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与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临商初字第0403号
原告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住所地江阴市石庄盘龙山北100米。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江阴市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181号。
法定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5元(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江阴市石庄志福水泥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