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25民初81号
原告: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建设东路吕村1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MA47EQ4J9K。
法定代表人:刘佳,任经理。
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03237。
法定代表人:云德义,任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459.62元,由原告新乡市贸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