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交通达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114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交通达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红霞。
委托代理人王丽雯,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云德义。
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交通达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0.5531万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139.6349万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国交通达路面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0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琼蕙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何改芹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