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江山市徐敏木材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1780号
原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
法定代表人:姜家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81MA12DGQAUXD,,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丰益村银丰路**
经营者:**,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原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山市**木材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祝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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