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420号 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农垦场三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61343040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浙江远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方广场7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U3F14D。 法定代表人:毛土姣,执行董事。 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远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6元,减半收取7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山市***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