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224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址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南园路祥华加州城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4184597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