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2民初224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7日出生,住址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14359173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南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南园路祥华加州城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44184597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兴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蚌埠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2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闫 涛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