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4283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陶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