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民初68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第三人: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8566143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邱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