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尾岩头。
法定代表人:李丐多,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蔡桥村。
法定代表人:洪华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与被告***、***,第三人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9日,原告以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12元,减半收取13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6元,由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承担。
审判员 杨彩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长鑫
?PAGE??
?PAGE?2?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