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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与冯小小、戴智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民初967号之一

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尾岩头。

法定代表人:李丐多,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蔡桥村。

法定代表人:洪华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与被告***、***,第三人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9日,原告以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7912元,减半收取139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56元,由永嘉县东源商业机械厂承担。

审判员  杨彩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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