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823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蔡桥村。
法定代表人:洪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武,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谦,浙江永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聚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垟塆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唐外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州聚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合并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曾应原告(反诉被告)申请,冻结了被告(反诉原告)的银行存款。2020年7月30日,原告、反诉原告分别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和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该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温州聚豪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州聚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984元,减半收取计859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992元,由原告温州源龙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9095元,减半收取计79547.5元,由反诉原告温州聚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黎明
审 判 员 杨彩和
人民陪审员 林孙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奇
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