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035号
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鹿城轻工产业园区渔藤路4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5LRR53。
法定代表人:徐蔓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48-1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097918909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937273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元申道路再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