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终4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金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童子河西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李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儒,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智,男,常州金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运河东大街临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圣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金盛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 4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京
审 判 员 于洪群
审 判 员 石 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羽
法 官 助 理 邱 江
书 记 员 王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