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1113号
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楼**。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法定代表人:赵加永,经理。
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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