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1115号
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杨树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楼。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楼**。
法定代表人:米振华,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
法定代表人:赵加永,经理。
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北京市朝阳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