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5572号
原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兴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儒,北京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罡,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