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27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兴盘,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尚宏启,总经理。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内的存款5794669.62元予以冻结。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后在该案审理中,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京0113民初5572号民事裁定,准许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认为,因其已经撤回对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开户行为南京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内的存款5794669.62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