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534号
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7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金谷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86867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186867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