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534号 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新路097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立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北京市门窗公司院内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中技金谷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金谷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窗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86867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门窗发展有限公司186867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多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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