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30民初26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幸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幸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幸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幸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8.00元,由原告贵州幸福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永 洪
书记员 陈田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