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3205号
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111号2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21181P。
法定代表人:欧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压西,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05391。
法定代表人:季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6161A。
法定代表人:吴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03.62元,减半收取26601.81元,由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宝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金
人民陪审员  袁 野
人民陪审员  杨永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阙 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