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12035号
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青峰镇场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86733838273。
法定代表人:黄之华,经理。
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96161A。
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重庆市俊都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正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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