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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重庆某公司,黄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341号 原告:冯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重庆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