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重庆某公司,黄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6民初341号
原告:冯某,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冯某与被告黄某、重庆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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