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8民初10724号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诉讼代表人:周某某,该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谯某某,女,该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