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12788号
原告:**,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龙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徐庄社区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临沂龙韵运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1043(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