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321民初196号 原告:***,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锦丰镇乐**南片十四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242号吉丰花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御园3号楼5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市锦丰镇福利村第六组1号。 被告:张彬堂,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朝阳办事处相庄村283号。 被告: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人民路中***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邢西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综合保税区临工路100号1207-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综合保税区国际贸易服务中心10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东岸。 被告:***,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东岸。 被告:***,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小***。 被告:陈党党,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临沂高新区罗西办事处南***。 被告:***,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大店镇新村。 原告***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沂蒙建筑安装公司(下称沂蒙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华丰公司)、山东九安特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下称九安特公司)、***、**、张彬堂、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龙公司)、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陈党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沂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安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彬堂、被告天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丰公司、**、**公司、**公司、***、***、***、陈党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原告的12631587元债权及利息,在被告房产拍卖款中按照比例清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2020)苏0582民初10965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对被告**公司享有的12631587元债权及利息。2022年9月29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认为执行分配方案错误,对执行分配方案不服,提出异议。2022年12月27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下达通知书,对原分配方案不修正,并告知对各异议债权人及被执行人提出诉讼。原告系合法的执行分配参与人,而沂蒙公司、华丰公司、九安特公司不应当优先受偿。涉案的建筑工程没有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与被执行人**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合同,施工后的建筑工程当然属于违法建筑,因为违法,所以不能折价不能拍卖,也就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本案的建筑工程建筑物没有不动产所有权证,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法院进行拍卖本身就是不当行为,因此本案从源头上存在执行措施违法,不合法的建筑假借法院之手成为合法建筑,这是法律严禁的。优先支付的本案建筑工程过户税费6668887元,数额过高,而且本案存在违法建筑,支付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给予原告在拍卖款中对债权进行按比例受偿。 沂蒙公司辩称,第一,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分配得当,应予以维持。第二,被告沂蒙公司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系12474450元等事实,已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39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据该生效判决制作执行分配方案,准许沂蒙公司在优先受偿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安特公司辩称,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对九安特公司的分配合理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辩称,第一,请合议庭对案涉拍卖行为所涉及建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对华丰公司和沂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作出裁判。第二,即使沂蒙公司、华丰公司对案涉拍卖款没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司债权人进行分配的原则是,按照采取保全行为和执行行为的顺序。 张彬堂辩称,我不发表意见。 天龙公司辩称,第一,涉案的执行分配方案应依法予以撤销。因涉案的执行建筑工程没有合法的用地规划及建设许可,系违法建筑,同时根据民法典807条之规定,违法建筑的建筑企业不享有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因此我方认为本案中华丰公司、沂蒙公司、九安特公司均不享受建筑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第二,就本案的执行分配方案,我方已经通过(2023)鲁1321民初2号案主张权利,请求法庭查明事实,综合予以公正判决。 被告华丰公司书面辩称,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完全是按照生效的文书进行的合法分配,华丰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对拍卖所得按照优先受偿权取得分配款项合法,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求。 被告**、**公司、**公司、***、***、***、陈党党、***等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起诉**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0582号民初10965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公司、**公司确认支付原告***废钢款14631587.07元,原告***同意被告**公司、**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2631587.07元,利息部分原告***同意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795元,由**公司、**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公司、**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三、如被告**公司、**公司不能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0元,则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该2000000元;如被告**公司、**公司不能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2631587.07元,则原告***可就该12631587.07元及以12631587.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被告***对被告**公司、**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二)、沂蒙公司起诉**公司、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2022)鲁139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蒙公司工程款12474450元;二、被告临沂再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蒙公司利息损失(以未支付的工程款12474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为宜);三、被告**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沂蒙公司对上述涉案工程款就其承担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华丰公司起诉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鲁139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完成的1#、2#综合楼主体工程价款9647449.87元(利息自2020年9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原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上述工程款9647447.87元部分享有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鉴定费140000元;四、驳回原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天龙公司向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本案全部判决项。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1392民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天龙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鲁13民终289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392民撤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22)鲁1392民撤2号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判决:驳回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判决,天龙公司仍不服,并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民终41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另查明,天龙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拍卖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物,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2)鲁1321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032281号项下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位于经济区合肥路101号,面积71971平方米)和地上房产(位于经济区合肥路101号1号楼102等4处,房屋面积14064平方米),申请人沂南县天龙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该抵押土地和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包括本金19400000元及利息)。 以上裁判文书生效后,天龙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案原告***、被告沂蒙公司、华丰公司、九安特公司、***、**、张彬堂作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本案可供执行分配的财产共计45541215元,债务总计89228345元,执行费86800元、评估费130000元、因过户产生的税费6668887元。优先扣除执行费86800元、评估费130000元、税费6668887元,优先受偿沂蒙公司9716274元,优先受偿华丰公司9647449元,优先受偿九安特公司1058055元,优先受偿天龙公司15494460元;余款2739290元进行普通债权分配,***公司受偿。 本院认为,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本案纠纷中,法院制定的执行分配方案,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等权利进行的。 ***诉讼主张认为沂蒙公司、华丰公司、九安特公司工程欠款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并对拍卖款进行重新分配。其实质是对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认为错误,但是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仍具有法律约束力。沂蒙公司、华丰公司、九安特公司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故本案中,***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在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撤销(2021)鲁1321执恢180号执行分配方案、原告的12631587元债权及利息,在被告房产拍卖款中按照比例清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韬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