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泰源煤矿;王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内29民初30号
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泰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泰源煤矿、第三人王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