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民终1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495。
法定代表人:高雪晨,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9906980H。
法定代表人:贺亨,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坤,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晓东,陕西秦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安祥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琳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永世
审 判 员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杨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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