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827号
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9906980H,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亨,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秋玉龙,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20850P,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喜,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22)陕0302财保4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腾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6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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