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鑫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5执407号
陕西某某公司、陕西某某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25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货款以及违约金75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公司已将案件款总计76400元给付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申请人陕西某某公司已向法院说明,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5执4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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