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汉大德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4132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任堂忠,(实习),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
原告陕西某某建筑修缮技术有限有限公司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某建筑修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延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瑶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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