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607号
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贺亨,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雪景,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陕0302财保218号,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37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因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本院作出(2020)陕0302财保218号之一,冻结韩晓花个人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长安银行宝鸡曙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解除对被申请人宝鸡安祥通停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故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韩晓花个人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长安银行宝鸡曙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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