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40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9906980H。
法定代理人:贺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坤,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被告:山西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运城市盐湖区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KPQJE82。
法定代理人:谢香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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