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31民初1057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告: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99XXXXXX。
法定代理人:贺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坤,男,汉族,1983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山西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西运城市盐湖区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2MA0KXXXXXX。
法定代理人:谢香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以琳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雅团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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