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2财保341号 申请人: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38761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79906980H,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村1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作出(2023)陕0302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42.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百特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42.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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