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4872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春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徐甜,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
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81元(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西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教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