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3364号
申请人:宿豫区广益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311MA1QDCDQ1Y,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园区阿里山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豪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99B,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
申请人宿豫区广益钢管租赁站与被保全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豫区广益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