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豫区广益钢管租赁站与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33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益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工业园区阿里山路59号。
经营者:朱建忠,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豪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执行董事。
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苏0508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广益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益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