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3364号之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1年4月26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工业园区阿里山路59号。
经营者:朱建忠,男, 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尊法,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豪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执行董事。
撤诉理由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理由
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49元,由原告***广益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邵昌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梦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