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1307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99B,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
被申请人:江阴市鑫泉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65660118,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兴泉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江金龙。
被申请人:江阴市宏仑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P1AUY3T,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南路191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鑫泉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宏仑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鑫泉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宏仑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鑫泉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市宏仑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包 彬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 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