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41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启亮,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99B,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盛楚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季林华,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季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华士支行,户名: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4×××92)、季林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723132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阴华士支行,户名: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4×××92)、季林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723132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