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0608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91187086,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孟庄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499B,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环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华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8元(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