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执513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承勋,系该公司总经理。
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8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搜查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依法扣押电子账目(2016年-2019年第一季度),记账凭证三本(其中记账凭证已于2019年6月返还被执行人,电子账目已于2019年6月15日面向所有申请人公示)。2019年4月17日本院执行员付鹏、李奇东前往上海对案外人纽可尔瑞特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纽可尔瑞特商贸有限公司于当月回函说明有关到期债权存在争议,现该案正在和平法院审理中。2019年1月28日、2019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总对总查控。查控结果显示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建设银行和平支行尾号为1380的账户内有存款353893.91,该账户存款已经被法院多手查封。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尾号为6180的账户存款51388元已被法院多手查封。被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塔支行内存款262484元已被法院多手查封。上述三家银行账户存款均未被本案保全故本案对上述存款无法处置。2019年4月18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金融理财。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人股东代表宫伟来院交纳报告财产令,并说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能力偿还申请人欠款,并提出拿出办公用品用来抵债,但是经我院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当场拒绝。2019年6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与本院面谈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有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对后续执行作出明确说明。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胡海英
执行员  刘训兵
执行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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