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营品绿源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7000号
原告: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允锋,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营口绿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锅炉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余,系辽宁睿智(营口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成,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以下简称惠天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久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东野,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藏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原告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营品绿源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营口绿源锅炉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1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08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市协发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晓虹
人民陪审员  陈雅贤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