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601号
原告: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君,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绿源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迪,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绿源能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 姚佳伟
人民陪审员 金莉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